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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亿企邦孵化园集群地址合规托管入驻协议范本
来源:山西亿企邦孵化园 | 作者:山西亿企邦孵化园 | 发布时间: 3天前 | 2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山西亿企邦孵化园有限公司集群地址托管协议

编号:__________

 

第一条 合同主体与定义

1. 甲方(委托方/集群经营主体):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2. 乙方(受托方/托管机构):山西亿企邦孵化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91140100MA0JXPUK7T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王建伟__________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号金茂大厦B座26层A2-B-C-D-E-F区

联系人:____王建伟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13613474533___________

3. 本协议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1)集群登记:指多个经营主体以一个托管机构的住所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办理登记,并由该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登记管理模式;

(2)托管地址:指本协议第二条载明的乙方住所地址;

(3)托管服务:指乙方依据本协议及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为甲方提供的住所托管、文书代收转交、联络沟通、档案管理及登记协助等服务;

(4)集群经营主体:指由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经营主体,即本协议项下甲方。

 

第二条 托管服务内容与托管地址

1. 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托管期限内,以集群登记方式将托管地址提供给甲方,作为甲方向登记机关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使用的注册地址,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规定为甲方提供住所托管服务。

2. 乙方提供的托管服务范围包括:

(1)提供集群登记注册地址,供甲方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及接受登记机关、政府部门监管使用;

(2)代收寄送至托管地址的信函、文件、文书及快递,并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通知、转交;

(3)建立委托企业档案,记录甲方基本情况和重大事项,配合登记机关及政府部门监督检查;

(4)协助甲方与登记机关、政府部门之间的日常联络及信息报送。

3. 乙方提供的托管地址为: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号金茂大厦B座26层A2-B-C-D-E-F区(山西亿企邦孵化园有限公司B区-001)集群登记。

4. 甲方仅可将托管地址用于登记机关登记以及接收登记机关、政府部门送达的文书信函,不得在托管地址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不得占用托管地址的物理空间,亦不得以托管地址对外标示为其办公场所或经营场所。

5. 本协议项下托管地址仅用于办理集群登记注册,乙方不向甲方提供任何实际办公场所、工位或经营场地,亦不提供物理空间的占有、使用;本协议不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甲乙双方之间不产生租赁法律关系,甲方不得以托管地址主张实际使用、占有、装修、添附或其他租赁权益。

6. 集群登记办理完成后,登记机关将在甲方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后标注“(集群登记)”字样,甲方对此知悉并无异议,应配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三条 文书代收与转交

1. 乙方在托管期限内为甲方代收寄送至托管地址的信函、文件、文书及快递(以下统称“文书”),包括但不限于: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等行政机关寄送的行政文书、通知、催告及处理决定;

(2)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司法机关、争议解决机构寄送的法律文书、司法文书及仲裁文书;

(3)其他政府部门、银行、债权人等第三方寄送的商业信函、账单及函件。

2. 乙方收到文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约定联系方式通知甲方领取,或告知甲方文书到达情况;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到乙方指定地点领取,或书面委托乙方按指定地址邮寄转交,邮寄费用由甲方承担。

3. 乙方仅对文书进行签收、登记、保管和通知转交,不对文书内容进行审查、拆阅(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另有要求的除外),亦不改变文书依法定程序送达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因甲方未及时领取、联系方式不畅通或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通知乙方,导致文书未能及时签收、转交或送达的,相应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4. 甲方连续两次经乙方通知后未领取文书,或乙方通过约定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甲方的,乙方有权将文书退回寄件人、按监管规定处理或留存备查,并记录归档。

5. 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乙方不再代收甲方文书;对解除或终止前已代收尚未转交的文书,乙方应在解除或终止后10日内通知甲方领取或转交。

 

第四条 入驻资格

1. 甲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法律法规允许以集群登记方式登记的经营主体。

2. 甲方申请入驻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尚未移出;

(2)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被实施联合信用惩戒且未完成信用修复;

(3)拟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项目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产业政策或集群登记政策禁止、限制的范围;

(4)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规定的其他入驻条件。

3.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披露其经营情况、出资人情况及其他与入驻审核有关的信息,并承诺其符合本条规定的入驻条件;披露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第五条 入驻申请与材料提交

1. 甲方申请入驻,应向乙方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3)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时);

(4)《集群登记入驻申请表》;

(5)《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表》或其他登记机关要求的承诺文件;

(6)乙方或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 甲方保证其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伪造、变造、隐瞒重要事实等情形;因甲方提交虚假材料或作出虚假承诺骗取登记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3. 甲方提交的材料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乙方补交更新后的材料。

第六条 入驻审核与准入

1. 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交的入驻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监管政策及乙方托管服务规范,独立决定是否同意甲方入驻;乙方未同意甲方入驻的,双方不发生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关系,乙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2. 乙方同意甲方入驻的,双方签署本协议,由甲方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集群登记。

3. 甲方拟开展经营项目涉及前置审批、后置许可或专项资质要求的,应在取得相应批准、许可或资质后依法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未取得的,不得开展相应经营活动,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4. 因法律法规规章、监管政策调整导致甲方不再符合集群登记条件的,双方应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协议;甲方应在乙方书面通知送达后30日内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乙方有权按第十六条约定处理并按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

 

第七条 经营合规与禁止事项

1. 甲方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规定,守法经营、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独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营风险。

2. 甲方在托管期限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利用托管地址从事传销、非法集资、诈骗、洗钱、制假售假、无证无照经营等违法活动;

(2)从事法律法规规章、产业政策或监管规定禁止或限制的经营项目;

(3)将托管地址转租、转借、转让、出借给任何第三方使用,或允许第三方以托管地址办理登记;

(4)在托管地址实际开展经营、办公、仓储等活动或堆放任何物品;

(5)提交虚假材料、作出虚假承诺或以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维持登记;

(6)擅自改变登记事项或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规定的行为。

3. 甲方违反本条约定的,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约定处理,并按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联络、档案与信息报送

1. 双方建立联系人制度: 甲方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乙方联系人:_____王建伟______ 联系电话:_13613474533_____。联系人负责双方与登记机关、政府部门之间的日常联络。

2. 甲方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电子邮箱、送达地址等)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因甲方未及时通知导致无法联络的,相应后果由甲方承担。

3. 乙方通过约定的联系方式超过30日无法联络到甲方,或发现甲方存在经营异常、违法情形的,乙方有权并应按照监管规定在30日内书面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4. 乙方建立委托企业档案管理制度,对甲方的基本情况、重大活动及履行本协议情况进行记录并按期归档,积极配合市场监管等政府监督部门依法检查。

(一)档案内容。乙方为甲方建立托管服务档案,实行一户一档、专人管理,内容包括:甲方主体资格材料、住所申报材料(含承诺表、本协议)、登记办理材料及回执、信函转达记录、联络核实记录、异常情况记录,以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相关材料。

(二)档案形式。纸质与电子两种形式并存保管,内容一致、互为备份,档案编号、分类、检索符合乙方内部制度。

(三)保存期限。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保存期间乙方应妥善保管,防止灭失、损毁、泄密。

(四)交接程序。

1. 协议终止的,乙方应自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与甲方或其指定承接机构办理书面清单交接,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交接完毕前乙方仍负保管义务。

2. 乙方终止从事托管业务或解散的,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监管要求将档案移交甲方、承接机构或指定机构,移交清单报监管机关备案。

3. 协议续签的,档案由乙方继续保管,无需另行交接。

(五)丢失处置。*因乙方保管不善致档案灭失、损毁或缺失的,乙方应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采取补救措施(查询、补正、重收、出具说明),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致损的,乙方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并配合补正。档案缺失影响甲方办理登记、年报、变更、注销等事项的,乙方应配合先行补救。

(六)查阅与保密。甲方有权查阅、复制与其自身相关的档案材料,乙方应予配合。乙方对档案所涉经营信息、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提供的除外。

(七)与承诺书一致。关于档案真实性、完整性、保存期限、交接配合等承诺,与本条相互衔接;同一事项约定不一致的,以对甲方要求较严格者为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甲方应依法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因甲方未履行或逾期履行产生的经营异常名录、信用惩戒等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登记事项变更

1. 甲方发生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经营范围、联系方式等登记事项变化的,应及时通知乙方,并依法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涉及依法须经批准事项的,应持有效批准文件办理。

2. 乙方变更住所或因故终止从事住所托管业务的,应按监管规定提前通知甲方,并在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协助甲方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甲方应予以配合。

3. 甲方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本协议自相关登记完成之日起终止。

 

第十条 托管期限、续费与顺延

1. 托管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以年为单位计算,最短期限为1年。

2. 乙方应在托管期限届满前三个月通知甲方办理续费手续;甲方无意续签的,应在托管期限届满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并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册地址变更登记。

3. 托管期限届满前,甲方按第十一条约定足额缴纳下一年度托管费用的,本协议自届满之日起按相同条款顺延一年,双方无需另行签署协议;甲方未缴纳或明确表示不再续签的,本协议到期终止。

4. 托管期限届满后双方未完成续签,或乙方通过约定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甲方的,乙方应按监管规定及时向登记机关报送甲方企业名单,并依法申请将甲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处理。

第十一条 托管费用与支付

1. 托管费用为人民币______元/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应于签订本协议之日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2. 乙方收款账户信息:户名:__山西亿企邦孵化园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南内环街支行____;账号:__75270188000307600______。

3. 本协议项下托管费用不包含甲方办理登记、许可、变更等事项产生的额外收费、税费及其他第三方费用,该等费用由甲方另行承担。

4. 甲方逾期支付托管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金额的0.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且乙方通过约定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甲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已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5. 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外,乙方不得以任何其他名义向甲方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提供执照住所托管服务,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办理集群登记所需的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2. 甲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1)对乙方提供的资料及本协议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乙方提供的文件仅用于办理登记注册,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保证守法经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经营活动;

(3)保证仅以托管地址作为其向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乙方不参与甲方实际经营;甲方独立承担经营风险、债务纠纷及法律后果;

(4)及时、准确向乙方通知其重大事项,保证乙方随时能够联系到甲方;

(5)因协议变更、解除、终止引起住所变化的,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6)接受并积极配合乙方为监督本协议履行情况而进行的必要检查,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 乙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收取托管费用,有权对甲方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监督。

2. 乙方发现甲方存在违法经营情形,或甲方违约、不履行本协议义务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协助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3. 乙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1)建立联系人制度,由联系人负责与甲方、登记机关及政府职能部门的日常联系;

(2)建立委托企业档案管理制度,对甲方的基本情况和重大活动进行记录并按期归档,积极配合政府监督部门依法检查;

(3)发现甲方出现异常情况或违法情况时,及时向政府监督部门报告;

(4)乙方变更住所或因故解散的,提前通知甲方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并妥善处理相关问题;

(5)对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6)甲方示意乙方作出不正当行为的,经核实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乙方应及时予以纠正并有权拒绝;

(7)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转交代收文书;

(8)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双方责任划分

1. 甲方以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承担其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债务、纠纷、行政处罚及司法裁判后果;乙方不参与甲方实际经营,不对甲方的经营行为、经营成果、债务及与第三方的纠纷承担任何责任,亦不构成甲方的代理人、保证人或担保人。

2. 甲方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违法经营或未按本协议履行义务,导致乙方被投诉、举报、调查、处罚或卷入争议的,甲方应负责处理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罚款、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3. 乙方仅就其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累计赔偿额以甲方已付的托管费用为限。

4. 因登记机关、政府部门或其他第三方原因导致登记、变更、监管事项延迟或无法办理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沟通并协助处理。

5. 文书代收服务中,乙方已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转交的,不承担文书延误或未能送达的后果;因甲方未领取、失联或地址变更未通知导致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未按约定支付托管费用、提供虚假材料、擅自转租转借托管地址、擅自变更登记事项、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或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情节严重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托管服务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赔偿范围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约定执行。

3. 甲方逾期支付托管费用的违约金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第4款约定执行;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继续要求赔偿。

 

 

第十六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协议;协议变更、解除或终止引起住所变化的,甲方应在30日内办理注册地址变更登记。

2. 甲方解除:

(1)托管期限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单方面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已缴纳的托管费用不予退还;

(2)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托管服务义务,经甲方书面催告后30日内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按未履行期间所占比例退还已收取的托管费用。

3.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报告,且已缴纳的托管费用不予退还:

(1)在登记时隐瞒重要事实、提交虚假材料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经相关部门核实的;

(3)从事的经济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不能按时缴纳托管费用,且乙方通过约定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甲方的;

(5)擅自将托管地址转租、转借、转让、出借给第三方使用的;

(6)不再符合本协议第四条约定入驻条件,且经乙方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整改的。

4. 托管期限届满,甲方未续费或明确表示不再续签的,本协议到期终止。

5. 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甲方应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未按期办理的,乙方有权按监管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甲方名单,并依法申请将甲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处理,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费用由甲方承担。

6. 本协议解除或终止时,甲方应结清已发生的费用并交还乙方提供的文件、材料;乙方按本协议第三条第5款约定处理已代收文书的转交,并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保密条款

1. 双方对在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经营信息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用于本协议以外的用途;法律法规规章、监管机关要求披露的除外。

2. 本条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而失效。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1.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的,受影响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双方根据不可抗力影响程度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发生的权利义务仍应履行。

2.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战争等。

第十九条 通知与送达

1. 双方确认本协议第一条载明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为有效通知与送达方式。一方以书面、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对方发出的通知,均视为有效送达。

2. 一方联系方式变更未按本协议第八条约定通知对方的,按原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自发出之日即视为送达,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变更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法向小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其他约定

1.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说明

1. 甲方应保证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2. 集群登记办理完成后,登记机关将在甲方营业执照住所信息后标注“(集群登记)”字样。

3. 甲方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后置许可或专项资质要求的,应依法取得相应批准、许可或资质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甲方(委托方/集群经营主体):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受托方/托管机构):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